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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二十四、一个人自有自用的居住房产,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停征房产税,个人自有自用的营业房产,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改按从价计征房产税。个人新建的营业用房按造价确定原值,个人购买商品住宅用于营业的,按商品住宅售价(包括单位补贴部分)确定原值,无法确定房产原值的旧房屋,可按我局制定的计税价格征收房产税,计说价格只用于计征房产税,不作为私房买卖的价格依据。(附表:见下页)。
  二十五、纳税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公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如无租使用企业房产,企业来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这部分房产也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企业已并入房产原值纳税的,使用人不再代缴房产税。
  上海市私有非居住用房暂行计税单价(年度) 元/平方米
  二十六、免税单位和城镇居民无租使用房管部门公房、免税单位和个人房产,如属单位本身业务或个人居住用的,可免征房产税,如作营业等使用,应由使用人按房产原值代缴房产税。
  二十七、出租的房产,承租人以支付修理费抵交租金的,其抵交的修理费作为租金处理,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八、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不论作营业使用或非营业使用,不论是出租和自用,均不征收房产税。
  二十九、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
  三十、房屋大修停止使用期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三十一、纳税单位的总机构在房产税开征地区,分支机构不在房产税开征地区;或者总机构不在房产税开征地区,分支机构在房产税开征地区,均只对房产税开征地区的房产征税,不在房产税开征地区的房产不征税。
  三十二、属于今后新建、扩建和拨入、购入房产未申报纳税的,可自验收或动用和拨人、购入的次月份起补征房产税;如有房屋拆除或拨出因未申报而仍纳税的,也可从拆除或拨出的次月份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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