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十三、企业停产、撤销后,经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对闲置不用的房产可免征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恢复生产的时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四,凡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些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五、企业和免税单位或个人共有房产,按产权比例或各自使用的部分到分,分别征收或免征房产税。
  十六、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个别企业纳税确有困难,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区、县税务机关审核:报经市税务局批准后给予定期减免照顾。
  十七、铁路、港务、航道等部门的公安司法机构,其经费来源系企业开支,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八、粮食部门的粮食仓库因储有一部分公粮和军粮,其房产税暂按应纳税额减除6%后征税,为了避免划分计算困难,油粮混合贮藏的仓库也可比照粮食仓库办理。
  十九、拆迁临时过渡房屋,出租给拆迁户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出租,给单位和个人非居住用房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说。
  二十、校办工厂的自有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如果使用学校的房产,应按实际使用部分计征房产税。
  二十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及个人出租房产,企业以自筹资金购建不入固定资产账的出租房产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均按房产税实施细则规定的,以租金收入征收12%的房产税。
  二十二、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公房,在租金尚未全面调整前,仍暂按10%税率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行政事业单位和军队以自有房产、房管部门利用公有房与企业单位联营,对未办理工商登记无联营执照的,应作房屋出租处理,其取得的收入应合理划分租金收入和其他费用收入,对租金收入部分,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对办理工商登记有联营执照的,这部分联营的房产,“应向房产所有人或经管人(房管部门)从价计征房产税。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