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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注:本篇法规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已被: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0日)废止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税政二[1987]6号 1987年1月8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现对若干具体问题作下补充规定。
  一、市区、金山工石化地区、县城、建制镇的区域范围划分,与开城市维护建设税相一致。
  二、撤乡新建的镇目前还属试点,暂不纳入房产税开征范围
  三、高桥工业区的范围:东至高桥镇,南至高桥化工厂西至黄浦江北至吴淞船厂;桃浦工业区范围:东至铁路南何支线,南至真南路,西至桃浦新村,北至上海油墨厂;安亭工业区 东至上海汽车厂 南至曹安路,西至安亭镇,北至沪宁铁路。这三个工业区内的中央企业和市属企业均纳入房产税开征范围。
  四、免税单位自用房产是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事业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宗教寺庙举行宗教仪式等房和宗教人员的生活用房,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房屋及其管理部门的办公、生活用房。这些免税单位出租和非本身业务使用的主产经营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五、免税单位中的“人民团体”是指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行政事业经费的各种社会团体。
  六、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也属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其本身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这些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如收入也纳入差额预算管理,其经营业务主要是为事业单位本身业务而不对外的也可免征房产税。
  七、对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年度起,免征房产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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