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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文化部、财政部《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剧场会计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文化部、财政部
《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剧场会计制度》的通知
([87]京文财字23号 1987年1月23日)


市属各影剧场(院),各区、县文化局、财政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文化部、财政部颁发的《剧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剧场会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剧场管理水平,现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暂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影剧场(院)出租房屋的收入,在“其他收入”中的“其他”科目内核算。只核算市文化局批准留给影剧场(院)的部分。房租收入具体分成办法由市文化局、市财政局另定。
  二、“收支结余”帐户年末的收方余额为影剧场(院)预算收支相抵后的年终结余,按年终结余的全额计算,上交文化局50%,做为“上交集中资金”,集中用于维修剧场和更新设备;影剧场(院)留50%,按财政局核定的“一九八五年奖金税免税限额核定表”核定的比例提取各项基金。如确需调整比例时,可由市文化局重新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影剧场(院)的超场补贴发放办法由市文化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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