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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属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的实施办法
(财文字[1987]11号、京高教专字[1987]005号 1987年1月26日)


  为了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的社会主义积极性,促进中等专业教育的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84)教职字014号《关于在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建立学校基金制度几项原则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凡是有条件建立学校基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不增加国家财政开支和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建立学校基金制度。
  二、学校基金来源
  1.在完成国家下达的指令性招生计划之外,接受委托培养人才任务(包括举办各种培训班、职工中专班、补习班和接收旁听生等)所得的净收入;
  2.校办工厂(车间)、农(林、牧)场实现的纯利润(具体核算办法按校办工厂财务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3.学校在上级下达任务并核拨经费之外,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协作所得科研成果转让或利润分成,以及出售科研产品、提供科技劳务(包括技术推广、咨询)等所得的净收入;
  4.实验室、计算机和仪器设备对外开放服务以及实验室出售产品的净收入;
  5.接受外单位委托实验、检验、化验、解剖、设计、绘图、誊印、制标本、制做电教软件、照相、翻译和艺术学校对外演出等项的净收入;
  6.学校汽车、礼堂、运动场、游泳池、招待所以及放电影等对外服务的净收入;
  7.出售零星废品及包装物等收入的学校留成部分;
  8.出版,发行教材、讲义、资料的净收入;
  9.兼课酬金、稿酬收入的学校提成部分;
  10.其他预算外净收入和经上级批准从预算包干节余经费提取的奖励基金。
  对上述收入,要认真进行经济核算,严格划清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的界限,严禁弄虚作假,防止毛估、冒提或隐瞒不报、少报、坐支私分。凡按照财政制度规定作为专项使用的各种资金,应交国家财政的预算收入,代管经费、预算外往来款项等均不得纳入“学校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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