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修订人民陪审
员工资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87年5月13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鉴于本市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提高,现对(79)财行字第1030号(79)京高法字第147号《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作如下修订: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在法院机关食堂就餐的,按每餐二角五分的标准予以补助。现提高为每餐六角。
二、原规定乡村农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一元八角,现提高为每天补助三元。
三、原规定街道居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一元七角,现提高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