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财政局关于修订人民陪审
员工资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1987年5月13日)


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鉴于本市主要副食品销售价格的提高,现对(79)财行字第1030号(79)京高法字第147号《关于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生活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作如下修订: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在法院机关食堂就餐的,按每餐二角五分的标准予以补助。现提高为每餐六角。
  二、原规定乡村农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一元八角,现提高为每天补助三元。
  三、原规定街道居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一元七角,现提高为每天补助二元五角。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