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预算执行中,确因年度预测不到的特殊事项,需要临时追加专项资金的,必须事前提出申请,说明原因并编制详细用款计划,按其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共同研究,确定追加金额。
第五条 用款单位上报预算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不准以少报多,大手大脚花钱;或以多报少,搞“钓鱼”项目,有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更不得“先斩后奏”,截留、挤占、挪用应缴税利和专项收入。
第六条 经批准的开支项目需分期用款的用款单位要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展程序控制额度拨付。
第七条 各开支项目都要建立包干负责制,有条件实行招标和投资包干的项目都要实行招标和投资包干,各开支项目都要明确具体承办人、负责人,实行资金落实到项,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审批
第八条 各专项资金数额,原则上在年度预算切块中一次安排,经市人代会通过后,一般不予变更。根据厦府(86)综249号文批转执行的“关于预算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审批专项资金,即:凡五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协同各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安排;五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提出处理意见报项目所属系统分管副市长审定;凡需动支预备费的,由财政局提出意见,报主管副市长一支笔审定。
第九条 县、区专项资金的审批权限,由县、区自行审定。
第十条 由于财政增(减)收入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年度预算开支的由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由市政府转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经审定的专项开支,用款单位须与财政局签订项目用款责任协议书,明确资金用途,预期效益,项目完成时间,奖惩办法及资金使用责任制等,并填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表。
第十二条 用款单位对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要严格坚持专款专用,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和扩大使用范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时需重新申报,由主管部门核实,经财政局偕同审查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用款单位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必须按反馈情况表规定的目标要求,如实向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反馈,必要时应附详细文字说明,实施项目完成后,用款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办理核销。用款单位填报的专项资金使用反馈情况表必须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查,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