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现行相关政策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试行)》的通知
(厦府[1987]综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市政府原则同意《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试行)》,现颁发试行。实行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是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一种偿试,目的在于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用款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责任感。在试行过程中,财政部门应选择试点,在实践中摸索经验,修改完善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后推广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七年七月十一日
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目标责任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保证专款专用,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用款单位和财政部门的责任感,根据《
会计法》关于加强经济管理,实行会计监督的要求和厦府(86)综249号文批转的“关于预算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适用于通过市财政安排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革改资金,城市维护费专项,工商企业的财政价差专项补贴资金,教科文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专项资金,环境保护费专项补贴资金,大中型企业调节税的减免部分,企业专项节约奖、质量奖、短线产品超产奖、支农专项资金(包括贴息资金),外资企业中方投资部分以及外经周转资金等。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三条 市属各单位除正常经费外,凡使用财政专项资金,都必须编报支出预算。年度预算在上年底之前必须编制详细用款计划,并以书面报告说明用款理由和预期效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市财政局(基本建设资金、企业挖革改资金、城市维护费应同时分别报送计委、经委、建委),所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支出预算必须有单位财务人员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