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愿意在对外贸易上结成亲密伙伴,按照经贸部的有关规定,采取互相调拨、卖断、联合分成、代理进出口等多种形式,长期合作。
双方议定按照外贸业务分工建立对口联系,不定期发布外贸出口信息,不断拓宽双方外贸出口领域。深圳方面表示愿意在湖南选择一些县市和工矿企业,建立出口货源基地,把深圳的出口体系延伸到湖南,共同开发出口商品,开展购销联营,并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
五、联合发展旅游事业。
双方认为,湖南的旅游资源十分丰富,而深圳客源充足,两地发展旅游大有可为。湖南旅游商品资源较多,深圳方面愿作深加工和向外推销。双方愿意进一步商讨联合开发或推销民族编织、色纹石、鸡血石、竹制品、湘绣小片等产品。
双方旅游部门愿意加强合作,共同开拓旅游线路,做好对外宣传,积极组织客源。
六、以上协作项目,由双方有关部门和企业互相考察论证,具体洽谈,签订合同,抓紧落实。
七、为巩固和发展湘、深两地的协作关系,双方政府领导愿意加强联系,及时协调解决联合中存在的问题。
两地经济协作部门要切实做好情况的收集和信息反馈,加强对协作项目的检查、督促落实,不断推动两地经济技术协作健康向前发展。
八、熊清泉同志代表湖南省委、省政府,邀请深圳市党政领导同志在适当的时候率领代表团到湖南省参观考察,深圳市负责同志对此表示感谢,并高兴地接受了邀请。
附三:
我省与广东发展联合协作的十条优惠政策
一、广东到湖南联合兴办企业,所得利润按投资比例分成,湖南可让利百分之十或更多一些。兴办联合企业所需用地,从优安排,并减免由地方掌握的部分耕地占用税。
二、广东到湖南联合办企业,所用贷款在新增利润中实行税前还贷,先还贷,后分利,再征税。与广东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其内部各单位互相提供的产品,湖南不再重复征税。
三、广东到湖南合资兴办企事业,凡属基建和改造项目,其广东投资部分,规范算湖南的,产值算广东的,并在地方税的征收上予以照顾。
四、广东到湖南进行技术入股、商标入股、专利入股,所新增的利润按股分红。消化吸收后的引进技术和设备转让给湖南,可付给一次性技术转让费,也可作为技术入股,由此而新增的利润按股分利;因转让引进技术而实现国产化的产品,如广东需要,可优先供给。
五、广东到湖南“老少边穷”地区联合协作的项目和两省联合开发能源、交通的项目,免征所得税三至五年。
六、广东到湖南联合开发的资源和短缺原材料,按优惠比例供给广东,这部分产品的价格,可视投资条件,按优惠价格结算。
七、广东到湖南联办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享受湖南的优惠免税政策。
八、广东来湖南搞来料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协作项目,其劳务费可比广东低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九、由广东组织来湖南的国旅、中旅旅游团组,在食宿和交通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拨款价格按商定的比例给予优惠。
十、对广东支援湖南建设的科技、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待遇从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