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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赴粤经济技术协作代表团《关于赴粤商谈经济技术协作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3、内联企业出口产品一律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4、内联企业生产的产品在特区内销售,除烟、酒等少数另有规定者外,均免征产品税、增值税。
  5、内联企业所实现的利润与市属企业和外资企业一样,只征收百分之十五的所得税,余者按协议比例分成,符合下列条件者还可享受减免税照顾:
  ⑴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后兴办的工业企业,合作期在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给予二年免,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
  ⑵企业产品出口外销占全年销售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在一九九0年以前,可给予当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⑶内联企业内地一方是“老、少、边、山、穷”地区,或确需扶持的,可以给以适当减免税照顾。
  6、内联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按国家现有规定的标准,缩短百分之五十。
  7、内联企业当年亏损可以在下年度的利润中弥补,如还不足,还可延长一年弥补。
  8、内联企业出口所创外汇,除工业品按百分之五的比例,农副产品按百分之十八的比例上交指标,供市财政统筹使用外,其余可由联合各方按协议分配。
  9、内地一方所得利润和外汇可以汇回原单位,也可以在特区外汇调剂中心把外汇调换成人民币,还可以按国家规定从特区、港澳、国外购买自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按规定在海关完税后运回内地原单位。
  10、内联企业内地一方合同规定的投资一般不能在特区银行贷款,但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可与市属企业一样在特区银行申请贷款。
  总之,要逐步做到内地在特区办的联合企业或独资企业,要与市属企业一样,同等享受国家给予特区的各种优惠政策和措施,同时还要更加优惠一些。
  (二)
 
 在商谈中,双方对联合举办外向型企业,建立比较稳定的农副产品供销关系以及发展对外贸易、共同开发旅游事业表现了极大的热情和诚意,初步达成以下协作意向。
  一、进一步加强在农副产品生产供应方面的合作。湖南表示愿作深圳的后方基地,尽可能为深圳多提供大米、肉猪、湘莲、粉丝、笋制品和特种水产品。深圳同意在资金、化肥、良种、饲料、技术等方面支持湖南农业的发展。双方议定,在近五年内,湖南每年向深圳提供一定数量的贸易粮;深圳每年为湖南代进一定数量的化肥。湖南每年向深圳供应一定数量的冻肉,结算方式由双方业务部门具体议定。湖南将组织地、市、县粮油议购议销公司和肉食水产公司到深圳办店经营,深圳负责提供方便。
  二、联合发展外向型轻纺、食品工业。双方愿意在深圳联合建立苎麻印染生产线,由湖南提供苎麻坯布、原料和部分资金、技术,深圳提供资金、厂房、设备,产品联合出口;愿意共同开发塑料制品、竹制品、皮革、服装、毛纺、装饰布、丝绸、湘绣、陶瓷、胶合板、刨花板、美式家具以及竹笋、薤头、马蹄、猕猴桃罐头、剌梨原汁、浓缩汁等产品,实行联合出口。
  三、联合开发机械、化工、电子产品,积极发展外向型企业。
  双方愿意发挥各自的优势,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机电和化工产品的协作配套,形成新的优势,打入国际市场。
  湖南方面愿意发挥汽车、自行车零配件生产上的优势,为深圳的汽车、自行车配套,推动这些产品的国产化。
  双方愿意在生产彩色电视机显像管、集成电路等方面互扬长短,互供所需,共同开发。
  双方愿意积极创造条件,联合开发乙丙酸胺、电解金属锰、金属硅、烧碱、纯碱等短线原材料。
  湖南的插床、拉床、刨床、锯床等机械产品具有一定的优势,深圳愿意协作其升级换代,争取出口外销。
  四、联合开拓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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