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委、财政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
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计基字[1986]1005号)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计资(1986)1826号文《关于
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补充几点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基建计划安排的市财政“拨改贷”投资,原则上比照预算“拨改贷”投资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豁免预算“拨改贷”投资和市财政“拨改贷”投资本息的程序是:在项目投产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出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和还款能力的核算资料,经同级财政部门和经办行签署审核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市计委、财政局、市建设银行审批,建设银行办理有关豁免的财务手续。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改贷”投资豁免本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