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政管委关于
征收“四源”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计基字[1986]1117号 1986年12月1日)
为了更好地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公用局和所属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热力公司,市政局和所属市政管理处要组织精干的人员结合业务报装等工作抓好“四源”建设费的征收工作(包括:制定年度“源”供应计划,签订协议,核定应收“四源”费数额,与建行办理财务事宜等工作)。
二、鉴于自来水、煤气、热力三个公司,市政管理处及建行属于企业性单位,同意从所征收的“四源”费中提取少量管理费。提取办法:自来水、煤气、热力三个公司和市政管理处按本单位实际征收“四源”费的数额提取千分之零点八,由建行市分行负责按已征收款额和比例审核拨付;建行市分行按实际征收数额的千分之零点一提取。上述提取单位可以每半年提取一次,提取的管理费要与各单位收入一并使用(建行并入劳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