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第十五条 凡私有房屋所有权转移时,从所有权转移之日起三个月内所有权人须到房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可申请缓期办理。否则,每逾期一月,处以相当房屋价值千分之五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凡房屋所有者出卖出租的房屋时,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如不愿购买或无力购买时,须由买卖双方协助承租人另找城镇住房,或另建立租赁关系,不得强行赶撵承租人搬家。
  第十七条 凡买卖私有房屋,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政府规定的现行价格之内,由双方协商议定,并须在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严禁私下高价出卖、倒卖、居间牟利等非法活动。违者,一经查出,没收全部非法所得。
  第十八条 凡购买私房的,必须要有本市的常住户口和以自用为目的。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私有房屋,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时,必须经主管上级同意,并报房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可以出租自住有余的房屋。租赁双方应签订租赁协议。私房所有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房租,并照章纳税。违者,要给以处罚。

第五章 房屋的产籍管理

  第二十条 凡需新建、翻建、扩建房屋时,建房单位或个人,须持有关证件、基建定点图、国有土地使用证,到房管部门办理产籍注销登记手续,然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核发基建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凡需拆迁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房屋时,必须先与房管部门签订保拆保建或补偿合同。违者,房管部门有权制止施工,并视其情节,赔偿损失。
  第二十二条 自然倒塌或拆毁的房屋,必须在房屋损坏后三个月内办理产籍注销手续。否则,不得批准在原地重新建造房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模范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对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揭发,经查实,一律从严处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