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院落或楼群的空地上,擅自搭建棚屋和其他建筑。违者,限期拆除。或由房管部门强制拆除。
第八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月照章交纳房租。单位用房租金,一律按租赁合同由银行无承付托收。
进住国有房屋的拆迁户,必须按规定交纳房租,不得以安置不当等任何借口拒交房租。
社会救济户的住房租金,由发放生活费单位代扣。
由承租单位或个人借故拖欠房租,房管部门可通知所在单位直接扣交。个人连续拖欠房租六个月以上,所在单位又不扣交的,房管部门有权收回房屋,住户由其所在单位自行安排。
第九条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新建住宅,分配方案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归口分配。经单位民主评议分配到人,由分到住房的个人持住房卡片、申请书和单位介绍信到房管部门办理住房手续。
分配给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凡是占而不住达半年以上的,房管部门有权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
第十条 房管部门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否则,致使房屋倒塌,造成住户生命财产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维修房屋的资金、材料,要用于维修,不得挪作它用。
第三章 单位自有房屋的管理
第十一条 凡单位所有的房屋,产权归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二条 单位所有的房屋,必须按规定向房管部门履行产权登记手续,由房管部门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三条 单位房屋应当参照房管部门统一经营国有房屋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并实行统一的租金标准。如有违反租金政策,由房管部门没收其高价出租部分的租金,并视其情节给予处理。
第四章 私有房屋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必须向房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审查属实,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产权受法律保护。
私有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者,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