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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西安市
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市政发[1987]033号 1987年3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实施,望遵照执行。

西安市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城镇房屋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西安市房地产管理局是西安市人民政府管理本市城镇国有房屋、集体所有房屋、私人所有房屋和在本市的其他房屋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国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属国有财产。凡需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房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签订租赁合同,发给房屋使用证明,方能进住。凡擅自迁入或强占国有房屋的,公安、粮食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户粮转移手续,并令其限十五日内迁出。对拒不迁出的,由房管部门诉请法院强制迁出,令其补交强占期间的房租,并处以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
  第四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凡经承租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将国营企业拍卖、给他人的,事先应向房管部门申请备案,方准予改变租赁关系,并按原租金标准收取房租。
  第五条 严禁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国有房屋,严禁擅自改变国有房屋用途,出售或变相出售国有房屋。违者,按以下办法处理:
  1.私自转租、转借、转让、交换住房,或擅自改变用途的,撤销其租用权,收回房屋,另行分配,并没收其非法所得。
  2.租用营业、生产等非住宅房屋私自转租、转借或以租赁的国有房屋折抵股金进行联营、合营,牟取非法利益的,撤销其租用权,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
  3.出售或变相出售(包括使用权出售)国有房屋的,其所得价款全部没收,并视其情节,予以其他处理。
  第六条 凡租用国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爱护房屋和室内外一切设施。损坏房屋和设施的,应及时修复或赔偿损失。私自乱拆乱改,损坏房屋结构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坏程度,索赔结构损失费,并处以成本租金五至十倍的罚金。拆改房屋造成房屋倒塌致使住户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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