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1987年4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运输行业管理,保护合法经营,保障货主和旅客的正当权益,维护运输秩序,促进公路运输行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汽车维修、运输服务(以下简称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含联户,下同)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公路运输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第四条 公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各地区、各行业、各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坚持国营、集体、个体各种经济形式协调发展。保护正当竞争。
第五条 公路运输分为营业性、非营业性两种。营业性运输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运费与货价并计、运费与工程费并计)的公路运输;非营业性运输指为本核算单位生产、生活服务,对外不发生费用结算的公路运输。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划分。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履行以下手续,方可开业。
1、持主管单位或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向县以上(含县,下同)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要和申请者的生产能力、经营范围、技术及经营条件情况,在30天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
2、持交通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开业登记。
3、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到交通主管部门领取营运证。一车一证,随车携带。
4、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事宜。
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转向营业性运输,不超过3个月的,经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临时营运证;3个月以上的,按上述规定办理开业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开业的公路运输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第六条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