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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经委、财政局、劳动局关于贯彻江苏省工业
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1986年7月11日)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江苏省工业、交通企业能源、原材料节约奖试行办法》(苏政发[1986]73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 试行节约奖的能源、原材料暂定为煤炭、煤气、外购蒸气、焦炭、电力、汽油、柴油、煤油、重油、原油、液化石油气、自来水、钢材、铸造生铁、有色金属、纯碱、烧碱、化纤、纸浆、橡胶、木材、水泥等二十二种。各县、区、局、公司、直属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品种范围内,先选择几种试行,再逐步推开。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对影响成本较大的其他能源、原材料(比重占单位成本百分之四十以上),提出增加节约奖品种的意见,但需具备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二、 试行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实行。
  1、产品质量稳定、适销对路,并有一定批量;
  2、消耗定额先进合理;
  3、收、发、存和消耗管理统计制度严格,台账、计量手段健全,计量仪器仪表准确,原始凭证齐全;
  4、产品质量检验和经济效果等考核办法健全;
  5、节约有奖、浪费受罚的管理制度行之有效。
  具备以上条件的企业,按企业隶属关系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实并报市经委(县计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
  凡具备以上条件的煤场、油库,对运输损耗、电力线损耗、自来水管网损耗等也可按此办法执行。
  三、 企业考核能源、原材料节约量计算方法:
  企业能源、原材料实际消耗尚未达到国家、省或市规定的单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的,按低于上年实际消耗计算节约量。
  企业能源、原材料实际消耗已达到上述规定的单耗定额(综合能耗定额)水平的,节约量计算办法,按核定的计奖定额考核计算。
  企业的能源计奖单耗定额,按企业隶属关系,经主管部门和能源供应部门审核,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按产品能源消耗的多少,平衡下达;原材料计奖单耗定额,经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核,报市经委会同财政,劳动部门平衡下达。定额要先进、合理,一定可三年不变。
  四、 能源、原材料节约奖的奖金,从节约的能源、原材料总值中提取,计入生产成本,免交奖金税,提奖按一定比率并根据上年实绩和当年定额下降及效益、管理等情况,分成一、二、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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