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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实施《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北京市计委实施《关于废金属收购
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86年8月21日 京计资字[1986]492号)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1、各区县局、总公司及中央在京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废金属管理部门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检查市政府《关于废金属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执行情况,下达本系统废金属回收、上交计划。掌握任务完成的进度,结合本系统情况制定具体措施,进行督促检查,以确保国家和本市下达的废金属回收计划的完成。
  2、各厂矿企业,要有一名领导负责金属回收、需用、上交工作的管理,同时,要有专人或设回收专业队(组),从事本单位的废金属回收工作。
  3、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所属企业产生和行政事业单位搜集的废金属一律交售所在地区的物资回收部门,不得交售其他单位或串换物资,也不得截留挪用。各单位需要的废钢铁要根据国家和市下达的生产任务按年度如实向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提报需要计划。
  4、各区县局、总公司要加强废金属回收的统计工作,按月填报统计报表,并于下月十五日前报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各厂矿企事业单位要将本单位统计报表及时准确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5、各区县局、总公司未完成市下达废钢铁上交计划的,按照一比一的比例,扣减下年度钢材指标。中央在京企事业及军工单位,未完成上交国家计划的,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将欠交数量报国家物资局,由国家物资局扣其主管部门的钢材分配指标。
  6、各区、县废金属回收办公室,要适当增加废金属工作的管理人员,凭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发给的废金属检查证件,在各治安、交通检查站,对出市废金属进行盘点、验证,在街道和废旧市场巡回检查,严禁废金属上市及非法买卖;对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全市废金属的收购、加工、调运、供应等管理工作,统由市废旧金属回收办公室负责。
  7、区、县物资回收部门和收购站是所在行政区域的废金属的专业经营单位,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要搞好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回收工作,抽调一定的外勤人员下厂服务,所收购的废金属均纳入市的物资分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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