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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培训乡村医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
培训乡村医生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
(1986年10月3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
  经研究,对培训乡村医生伙食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原一九七四年三月(74)财行字第71号、(74)京卫财字第61号关于培训农村赤脚医生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以及一九七九年十月(79)财行字第766号、(79)京卫财字第416号,关于调整培训赤脚医生等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中规定的伙食补助费。除仍按原规定办法执行外,补助标准调整如下:
  在乡卫生院进行培训由每人每天不超过三角的范围内补助菜金和集中到县医院或中心卫生院脱产进行培训者。由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五角,一律调整为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八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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