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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转发北京市税务局《检查和处理税收违章案件程序的几项规定的通知》

  ③提取文字凭证时,在附页上应注明材料提取的处所和时间,并由出具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在附页上签名、盖章,提取人也应签名;
  ④复印件、影印件、手抄件须注明原件存放处,并由原件存放处负责人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经手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名;
  ⑤所有案卷材料均使用钢笔或用毛笔书写,圆珠笔和铅笔书写材料不能入卷;
  ⑥案卷材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分目归类装订成册,并在册前加目录及页码。
  9.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的案件如有争议按下列办法处理:
  检察机关对税务机关移送侦查的偷税、抗税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检察机关写出书面意见,经区、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审批后,连同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并退回原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对退回的案件有异议,可向决定退回的检察机关或者其上级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审议的意见。经重新审议后,税务机关与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交接与审理仍有重大争议时,可提请同级打击经济犯罪活动领导小组研究解决。
  (三)、统计报告
  为了及时反映税收检查和违章处理情况,保证提供准确数字以便指导征管工作,制订了《税收政策检查及违章处理情况月(季)报告表》(一)和(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漏、滥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一)和《市级、区县级税收政策检查偷税、抗税税款及经济类型统计表》(二)、《中央级税收政策检查统计表》(样式附后)。
  10.上述统计报告表,均于月份终了后十日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由区、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汇总报市局。
  11.统计报告表由直接征收单位内勤统计后,报分局、县税务局检查科(征管科),据实汇总上报,时间由分局、县税务局自定。
  12.统计报告表依据《税务检查记录》、《违章处理报告表》和《纳税人违章处理通知书》送达后的入库数字统计。
  13.对中央级税收和市级、区县级税收的划分,依据会计部门的口径统计,并在统计数字上应与会计部门一致。
  (四)、本通知中涉及到“记录”、“报告表”、“书”等均由市局统一制发。
  (五)、本通知自一九八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84)市税监字第88号文《关于税务检查和处理违章案件的程序及其统计报告的通知》中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l—6月份数字一次汇总填制统计报告表,于7月15日前报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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