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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4、目前我省还有一部分中、小学没有实现“一无两有”,山区还有相当数量的土窑洞教室,有的甚至占用古庙、民房作教室,各级人民政府应限期予以解决。对经济有困难的地方,上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5、目前我省示范小学的校舍,大多是五十年代修建的简易用房,破烂不堪,缺乏音乐、图书、仪器等专用教室,发挥不了示范作用;贫困山区的乡镇初中普遍还未建立起来,影响山区初中教育质量的提高。从明年开始,各级计委在安排基建投资时,要适当增加示范小学和乡镇初中的基建补助费。
  6、城建部门要保证在城镇新建居民区时,从基建投资中提取百分之五,用于配建、扩建中小学校舍和幼儿园。
  7、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学费已经免收,但为了弥补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各地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少量杂费。杂费收入全部留在学校,主要用于学生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开支。凡过去已规定免收杂费的,仍继续免收,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办学经费比较充足,也可以不收杂费。凡免收杂费的地方,当地人民政府应保证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
  8、对贫困县和需要寄宿就读的初级中等学校、寄宿制小学实行助学金制度。助学金数额,按在校学生数平均计算,初中生每人每年五至六元,小学生每人每年三至四元,享受助学金的标准和比例由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鼓励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五、关于义务教育工作的考核与监督
  1、义务教育的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省、市、县、乡人民政府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它的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并接受其检查、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对有关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奖励;对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不力的,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2、县以上各级教育部门内可设督学(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范围内义务教育的实施进行视察、督促和指导,处理有关问题。
  3、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先进县(市、区),由省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先进乡、镇由地区行署或市人民政府表彰、奖励;对有功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各级政府给以表彰、奖励。

                            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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