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中心小学、初级中学和城市小学、初级中学的新建、撤销、合并、搬迁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3、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目前实行六周岁入学确有困难的,应以七周岁入学为宜,在个别居住分散的山庄窝辅可推迟到八周岁入学。
4、义务教育的学制。在国家正式确定基本学制之前,各地仍实行现行学制。小学学制除经省教育厅批准改制的外,凡一九八五年各地自行改制的,一律恢复原学制。今后五年制小学不再向六年制小学过渡。根据我省各地实际,允许小学五年、初中三年(即“五三”制)在相当长时期内做为过渡学制。学生如提前达到毕业程度的,可发给毕业证书。少数地方进行初中四年学制试验(即“五四”制)的,必须经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关于义务教育的师资
1、小学教师必须具备中师毕业及以上程度,初级中等学校教师必须具备师专毕业及以上程度。现有中、小学教师达不到国家规定程度的要有计划地进行培训。经过五年左右时间,使中小学教师当中的大多数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考核合格证书,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2、今后,原则上不再进不具备合格学历的中、小学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少量未达规定学历的教师,须报请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3、今后,各地一般不得自行录用民办教师。学校的编制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少数地方因教学工作需要增编的,须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同级编委批准。
4、为稳定教师队伍,各地应逐步建立民办教师福利基金,解决民办教师的福利待遇、医疗保健和退休后“老有所养”的问题。民办教师全部实行工资制。其乡镇补助部分,由乡镇政府负责筹措,并于年初筹足,以保证按时发给教师。今后要逐步将达到学历和专业考核合格的优秀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
四、关于义务教育的经费
1、为了保证我省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各级教育部门每年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一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情况。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标准,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制定,从下一个财政年度开始执行。
2、根据国务院规定从今年七月一日起开征城市教育事业费附加,各地应按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实施办法,抓紧落实。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试点意见》,在搞好试点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提出全面推行的意见。
3、各级地方机动财力应拿出一定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随着乡财政的建立和逐步健全,乡财政收入应主要用于义务教育事业。学校要继续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提高师生的集体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