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
<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1986年11月27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教育厅、计委、财政厅、劳动局、人事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
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
<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意见
省人民政府: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1986] 69号),现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
1、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是:
(1)目前尚未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仍按我省普及初等教育检查验收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2)凡达到普及初等教育基本要求的单位,还应基本实现“一无两有”和具有普及管理档案。
(3)已经普及初等教育的地方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一步改善小学的师资、经费、校舍、设备和领导管理等方面的条件。
2、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要求是:
(1)小学毕业生应全部升入初级中等学校,留级率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学习期满,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合格者不得超过百分之五;
(2)初中教师中学历合格和专业考核合格的应占百分之七十以上,教师的专业结构合理;
(3)办学经费、校舍达到规定标准,教学设备、图书和仪器符合规定要求;
(4)检查验收标准,仍按我省普及初级中等教育的标准执行。
二、关于有步骤地、因地制宜地实施义务教育
1、坚持“先小学、后初中”的原则,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各地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时应注意:一是办学条件,特别是师资准备工作要提早安排,如师资条件不具备,可推迟普及义务教育时间;二是在初等教育尚未普及时,不要盲目地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不要赶速度,不要攀比,三是在发展初级中等教育时,坚决制止在人、财、物等方面挖、挤小学的做法。
目前,各地小学附设初中班的“戴帽”现象仍比较严重。在一些地方又增加了新的“戴帽”初中班,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今后初中要逐步集中由乡办,原则上不搞村办或联村办初中,不在小学增加“戴帽”初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