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下达《北京市
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1987年1月15日 京计财字[1987]60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节约使用材料的积极性,克服目前存在的浪费现象,提高经济效益,我们根据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颁发的《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原材料、燃料节约奖试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建筑企业具体情况,拟定了《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经市政府领导批准,现正式下达给你们。为使这项工作有步骤地开展,本《规定》先在市建筑工程总公司、市政工程局、市城市建设工程总公司和市住宅建设总公司四个单位试行。其它国营建筑施工企业可先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具备后,再逐步执行。
附件:
北京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
材料节约奖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了进一步调动我市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节约使用材料的积极性,克服目前存在的浪费现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现对我市国营建筑施工企业试行材料节约奖的办法,规定如下:
一、试行材料节约奖的企业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材料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准确的计量手段,能正确考核计算材料消耗节约效果。
二、完不成降低成本指标、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工程,不能提取材料节约奖。计算材料节约奖,以单位工程为基础,以施工预算定额为依据。凡能计量、考核的各种材料均可试行材料节约奖。
三、材料节约奖要严格按照施工预算用量与实际消耗对比之净节约量,乘上预算单位,得出材料节约金额,在确保降低成本的情况下,按规定的比例提取节约奖金。
四、节约材料的提奖比例,根据使用材料价格的高低和降低消耗的难易程度确定。其中:水泥8%(不得与因使用粉煤灰节约水泥发放的奖金重复提取),木材12%,钢材3%,其它材料的提奖率不超过20%。
五、奖金提取,以单位工程为单位,较大工程可按分部分项进行预提,应留有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