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保护和
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的通知
(1987年4月7日)
举办社会福利生产,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残疾人生活出路的主要办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保护和扶持福利生产的通知》和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等十个委厅办局《关于加强民政工作的几点意见》,进一步提高福利生产的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现结合南京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通知。
一、社会福利企业是一种特殊的企业,必须进一步采取特殊的扶持和保护政策。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福利企业的领导,完善对民政福利企业的管理系统,协助企业解决生产和经营中的困难,提高技术水平和劳动生产率,尽力为残疾人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
二、市各综合部门,对民政部门直接举办的福利企业的主要产品、名优产品、新产品,要尽量纳入计划;对已纳入指令性计划的产品,在原材料的计划供应和产品的销售上要切实给以保证。对指导性计划和市场调节的产品也要在产供销方面积极给以支持。
三、福利生产的发展要纳入行业发展规划,有关工业主管部门要对其实行归口管理和具体扶持。对那些社会需要、工艺简单又适合残疾人员操作且销路较好的产品,应优先调剂或安排给福利企业生产。在调整产业构和生命布点时,要在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保护和扶持福利生产。不要将已在生产的产品随意转走。
四、根据国家保护和扶持社会福利企业生产的有关规定,在税收政策上予以扶持。
1、盲、聋、哑残疾人员比例占全厂生产人员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福利企业,免交所得税,也不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2、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售发生亏损或利润低微(利润率在百分之五以下)和外贸产品,如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鼓励多层次、多渠道兴办各种形式的福利企业,以尽量安置盲 、聋、哑、残人员就业。民政部门新办的福利企业,可以从投产销售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安置盲、聋、哑、残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报经税务部门批准,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