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关于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
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87年5月20日 首规办设字[1987]64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建委,各区、县财政局、财政分局,建设银行各支行、办事处,市属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计设〔1986〕2562号文《关于
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技术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现将执行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从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本通知只适用于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独立核算并允许对外收取勘察设计费的全民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没有执行技术经济责任制的事业单位、全民企业单位,以及集体所有制勘察设计单位内部的核算分配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勘察设计单位的盈余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10%的问题,经研究决定改为上交主管区、县、局(总公司)2%,其余8%由北京市勘察设计管理处代收。代收部分的50%由勘察设计管理处交市财政,另50%作为勘察设计技术开发基金按京政发〔1986〕97号文件精神办理,实行“集中管理、专户存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