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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
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
单位以及外贸企业1985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86]市税特字第362号 1986年5月7日)


市各企业、事业主管局(总公司)财政各分局、县财政局、税务各分局、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按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全国各类专业公司、金融、保险单位以及外贸企业一九八五年征收奖金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经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办公室、人事局批准按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各类专业公司以及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均按财政部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
  二、各级专业银行,保险公司以及除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外的各级人民银行,凡一九八五年发放的奖金超过一个半月基本工资的,均按财政部通知第一条规定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
  三、经贸部所属的各进出口总公司和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各工贸总公司,以及市外贸总公司机关及所属计算机部,大楼管理处,房管所、幼儿园、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机关及所属贸研所、外贸学校、干校等均按财政部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收事业单位奖金税。市外贸总公司和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所属的其他企业均按《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办法征收奖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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