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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税务局、财政局关于国家对
蔬菜生产补贴问题的通知
(1986年6月18日 [1986]市税二字461号、[1986]财预字406号)


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财政局、税务分局、大兴县财政局、税务局:
  为了稳定近郊蔬菜生产基地,进一步调动菜农生产积极性,促进蔬菜产销体制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国家对近郊菜队的菜农口粮,煤炭供应和蔬菜生产的补贴与蔬菜生产挂钩的办法。为此,市税务局根据《北京市蔬菜产销工作会议纪要》于五月二日发出(86)市税二字第350号《关于国家对蔬菜生产补贴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蔬菜生产挂钩的补贴,由税务部门从菜队所在区、县的乡镇企业所得税中退库解决。
  通知发出后,有的区、县反映,这样处理与新的财政体制有矛盾。经我们研究,并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重新规定如下:
  一、蔬菜生产挂钩的补贴,由市财政负担,不由各区、县退库。各区、县已退出的税款,要如数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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