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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处理城乡违法占地违章建房问题的通知

  按规定农村人口不能到县城以上城市(含县城关镇,下同)建私房。
  已在县城以上城市建造的住宅和铺面,如不影响城建规划,且有实用价值,可由当地房管部门作价征收处理。经批准到县城以上城市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专业户和农民,可向有关部门申请、租用房屋铺面。
  十、 对城镇违章建筑的处理。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城镇规划乱搭乱建。违反城建规划的建筑物,一律限期无偿拆除,拒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强行拆除,以料抵工。
  十一、 对侵占公路违章建筑的处理。
  凡侵占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造的建筑物,以及靠近公路两旁妨碍公路养护和影响交通安全的建筑物,都要限期拆除。拒不执行的,由有关部门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其它损害公路交通的行为,按路政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合理的城镇建筑群体,影响公路畅通已成事实,对这部分建筑物的处理要区别对待,可先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维护交通安全,确保公路畅通。今后再根据条件可能,逐步进行改道。
  十二、 对农民在承包耕地(含自留地)上建造住宅的处理。
  凡未经批准、又不按村庄规划,擅自在田垌中间占地建房的,必须限期无偿拆除;属于住房缺少,又确因自然条件限制,已在村边、屋边占用少量耕地建房,不影响交通、农田水利设施的,经过村民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报乡人民政府审核,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补发准建证。但需按当地作物最高亩产标准给集体补偿土地损失费五年,在乡政府所在地以上城镇占地的每平方米罚款10-20元,其它的每平方米罚款5-10元。
  十三、 对侵吞或私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处理。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费用,除青苗费付给承包个人外,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都要付给被征地的集体所有制单位,专款专存,用于发展集体生产,改善耕作条件,开荒扩大耕地面积,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和安置孤寡老人的生活,不得分掉或移作他用。已经分掉的要责令追回,少数人侵吞的按贪污论处。对策划私分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处以500-1000元罚款,今后再出现私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从严从重处理。
  十四、 关于处罚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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