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听劝阻、强占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建造私房的,原则上要拆房还地给原使用管理单位。拒不拆除的,可强行拆除,以料抵工、情节较轻的,认错态度好的,可从宽处理,按每平方米15 ̄20元处以罚款,后由当地房管部门或土地使用管理单位作价征收处理;或取得原土地使用单位的谅解,双方协议以其它合法补偿方式解决。
七、 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章建私房的处理。
不允许国家干部职工私自向农民买地建私房,特别是不允许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买地建私房,如有犯者,按照本文第三、四、五条规定,从严处理。
在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4]39号、111号文下达后,由单位按规定补贴给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手续订了契约的,应视为有效;经城建部门统一规划,办理了征地手续,安排给符合在城镇建房的干部职工(指双职工户口在城镇,下同)自筹自建或自费公助建成的住宅,予以认可。用地面积按本文第四条规定,超过部分每平方米处以50 ̄100 元罚款。同时,凡买了商品房或经批准建了私房的,要限期两个月内迁出原住公房,限期不迁的按所占公房每平方米交纳10 ̄20元罚金。凡不符合在城镇购买商品房或建造住宅条件的干部职工,已购买或建造的房屋,由所在单位或房管部门退还其本人支付的购房费或建房费,将房产收归单位或房管部门所有。各地截至今年三月底止,凡未办理补贴干部职工购买商品房和补贴建私房的,一律停止办理,今后如何做法,待研究后再定。
八、 关于离休干部建房问题
按桂发[1983]51号文件的规定解决离休干部住房问题。
文件规定可拨给建房费或房屋维修扩建费是指回公社(现为乡)以下农村安置的离休干部和原籍户口在城镇的离休干部,一律发给建房费或房屋维修扩建费,这是错误的。但鉴于前段有些地方仿效单位补贴给干部职工买商品房或自费公助建房的做法,已经发了款的,按本文第七条规定办理。补助建房的款额超过当地一般干部补贴标准的,超过部分要退回。今后不得违反桂发[1983]51号文的规定拨发离休干部建房费或房屋维修费扩建费。
就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由原单位根据规定标准和现有条件,优先安排住房。机关单位经批准统一建造的离休干部住房,房产权归公。少数离休干部自行投资超标准改建扩建公房,由原单位作价收归公有,但超标准部分按机关财政规定加收房租费;或私自扩建部分不收房租费,直至离休干部夫妇逝世止,房产权无偿归属公有。采用何种方式,由原单位和离休干部本人商定。
九、 对农民进县城以上城市建房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