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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处理城乡违法占地违章建房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严肃处理城乡违法占地违章建房问题的通知
(1986年7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已正式颁布,并将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进入了法治轨道的新阶段。各地必须广泛宣传学习,增强每个公民管地用地的法制观念,珍惜和合理利用一切土地,认真保护耕地,节约建设用地。
  近几年来,我区城乡非法占用耕地、滥用土地的情况十分严重,这不仅给生产建设带来极不良的后果,而且还腐蚀了一部分干部群众的思想。
  今年,中发[1986]7号和桂办发[1986]7号文件下发后,各地普遍开展了检查工作。从清查出来的问题看,情况比较复杂。处理这些问题,要本着既严肃认真,又要区别对待,既有利于维护法纪尊严,又要着眼于教育,有利于安定团结。通过处理,使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的国策深入人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 关于清理非农业用地的时间界限
  根据中发[1986]7号文件的规定,在今年内,着重对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施行以来的非农业用地,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对于在此以前的非农业用地,各地根据一九八O年三月二十二>,在整党、纠正不正之风中已经进行了清查处理,也是须要的。在我国实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党的一贯政策是禁止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土地,对于这部分土地的清理,不应有时间界限。
  二、 对机关单位不按规定办理征地手续,擅自占地搞建设的处理。
  国家建设单位和乡镇企业不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征地手续擅自占地搞建设的,原用地协议无效,责成其深刻检讨。属于国家计划内的工程,按用地面积每亩200-400元处以罚款,属于计划外的工程,按每亩400-800元处以罚款,然后由土地管理机关按实际需要核定其用地面积,允许补办征地手续;正在动工占用或准备占用的,必须立即补办用地报批手续;对于多征少用的土地,多征部分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
  对不经批准擅自占地、越权审批或化整为零变相越权审批土地的机关单位主管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责成其深刻检讨,情节严重的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处以罚款。对个人罚款的数额,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最低为30元,最高不超过本人六个月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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