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地产局等五部门
《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
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
(沈政办发[1986]69号 1986年7月1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地产管理局、第三产业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银行、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为加强管理,制止高价转租公房、牟取不正当收入,各级房管、工商等部门,要切实搞好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同时,要积极支持和帮助经营者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营业用房问题,以利第三产业的发展。
过去我市所作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在执行中遇有问题时,请径向市房地产管理局反映。
关于加强对经营第三产业借用民用公房管理工作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最近我们对我市经营第三产业有偿借用民用公房的情况做了初步调查。调查中了解到,全市有偿借用房管部门直管民用公房经营商业、服务业的集体或个体业户有一千一百九十多户,房屋使用面积达二万二千多平方米。这对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生活,解决就业问题,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住户在出借公房中向借房业户索取过高代价的问题。据对和平区的调查,有的住户借出仅有几十平方米的公房,每月索取代价竟高达一千四、五百元,最低的也少于二百五、六十元。另外,应由出借人交纳的租金及税金,也转嫁给借房业户,从而加重了业户的经济负担,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为加强对公有房产的管理,制止高价出借公房、谋取不正当收入的行为,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禁私自转租、转让、变相买卖公房使用权;今后也不准有偿出借民用公房。凡经营第三产业所需营业房屋,都要通过商业街整体改造,用房单位调迁安置,承租单位或住户让出租用权,住户自腾自营,用户直接向房管部门租用等渠道解决。
二、对现已将民用公房借给单位或个人经营第三产业的,可以继续出借,但要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出借人可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向借房者收取十一元、十三元或十五元的酬金,并按每月每平方米三元、四元、五元的标准向房管部门交纳租金,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缴纳税金。
三、已出借民用公房,在重新办理借用手续后,不得自行提高酬金标准、转嫁各项费用以及不按规定交租。否则,要认真追查,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双方处以罚款,直至由房管部门收回其公房租用权。在借用手续规定的期限内,出借人不得借故收回或强行搬回借出的房屋,否则,要退回已收取的酬金,并负责赔偿借房业户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