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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1.对中标的工程项目,有权择优选择经过资格审查的施工企业承包建设。
  2.有权通过正常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包括申请银行贷款,与银行联合发行有奖债券和预收部分商品房价款等。
  3.经物价部门批准审定价格后。在遵守城市房屋交易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有权自行出售所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
  4.有权自行支配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的企业合法收入。
  5.有权决定企业内部的机构设置。
  第十五条 凡从事旧城连片改造和住宅小区建设的开发公司,要加强开发全过程的管理,要承担从规划、动迁、设计、施工、配套、回迁的全部责任,其相应的工作应委托或发包给有关单位(部门)承担,并切实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将小区的规划设计,报送市城建规划和行业归口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城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发建设,加强开发前期准备工作,市房管部门要严格开发条件审查,把好经济效益关,资金材料关、施工工期关和回迁时间关,住宅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半至两年,特殊工程确需延期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而延长建设周期者,每逾期一个月,其拆迁过渡费不得进入价格,由开发公司自负。
  第十六条 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小区和旧城连片改造的任务,必须切实做到居住用房与市政、生活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开发建设的工程竣工后,要认真组织验收,单体建筑由开发公司按照与施工单位的承包合同组织验收;整个小区或连片改造建成的居住区,须经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建管局质检站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的房屋,不得擅自经营出售。
  市政工程设施和新区配套用房建成后,一律无偿移交给有关部门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开发公司从事房屋综合开发及进行配套工程建设,城建、土地、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开发公司改造旧城区须拆迁公、私房屋的、一律按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昌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委托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司办理。
  第十九条 外地开发公司来我市承揽房屋开发业务,须向市房产管理局递交级别证书影印件和所在地开户银行开具的资金信用证明进行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

第四章 价格管理

  第二十条 开发公司经营房产业的开发,必须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纳入价格管理,商品房价格的计划原则,计价因素,均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江西省商品房价管理试行办法》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实施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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