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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房屋开发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开发公司经审查批准,并领取资质级别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全国、全省性的开发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市房产管理局批准,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第八条 开发公司按其级别,分别允许承担下列开发业务:
  1.一级开发公司可以承担小区规模以上(至少十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业务,其开发的范围广度和建筑技术标准不受限制。
  2.二级开发公司只能承担子区规模以下的开发业务,只允许承担八层(含八层)以下住宅和普通民用建筑的开发建设。
  3.三级开发公司只能承担房屋的零星开发和五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开发业务,只允许承担六层(含六层)以下住宅的开发建设。
  各级开发公司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越级开发。
  第九条 开发公司发生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经营性质等改变,或分解、合并、转业、关闭,须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后的三十天内。向批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条 各级开发公司要根据本公司财力物力的允许限度,提出本公司的年度经营计划建议,于上一年的十一月底以前送市房产管理局综合平衡,经有关部门共同审定后。由市建委、市计委、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达执行。
  第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开发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公司经理是法人代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对侵犯开发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抵制,索赔经营损失直至向司法机关起诉。
  第十二条 城市房屋的开发建设任务,原则上按级别实行投标的办法(也可实行委托承包建设或指令性开发建设)。由中标的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重大开发项目的招标工作,由市建委统一组织,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实施。
  第十三条 凡开发两年以上的开发公司,必须建立营业手册,作为考核经营情况和参加投标、承揽业务的依据。
  在国家尚未制定全国统一的营业手册之前,先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试行。
  开发公司要按国家规定,在每年二月底以前,向所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平衡或资产负责表,办理年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开发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令,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完成开发建设任务的前提下,拥有以下自主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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