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发
[1986]91号文和财政部[86]财税字第331号文的通知
(昆政发[198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属部队驻昆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群众团体:
根据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86]176号文的通知精神,现将国务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认真做好这一工作,结合我市情况,对个人收入调节税征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税款的计算。昆明地区为六类工资区,地区计税基数为100元。凡月综合收入超过地区计税基数三倍以上的部份,按五级超倍累计税率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计税税率表附后)。
二、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实行由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
1、凡在我市所辖区域区的机关 、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以及其他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各项应税收入已到起征点的(一个项目的收入采取分次付款的应按总收入计算征税),一律由支付单位义务代扣代缴。对不履行代扣代缴、而造成未扣或少扣缴税款的支付单位,税务征管部门有权通知限期追缴;在限期内追缴不回的,由支付单位负责补缴,同时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人从单位取得各项应税收入 (付款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和从他人处取得的应税收入,应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不按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的,税务征管部门有权通知限期缴税款外,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造成漏税、欠税、偷税、抗税的,还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
三十七条、
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纳税期限
1、由单位代扣代缴当月税款的,应于次月十日内向征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结清应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