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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开国营小型商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的若干规定[失效]

  实行个人、家庭、合伙租赁的商业企业,须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营业执照,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参照执行个体税收政策,不参加个体协会,不缴纳工商管理费,原贷款关系和渠道不变。租赁期内新增加的资产归承租者所有,其中用公积金增加的资产可折股划分,承租人的股份额可高于店内职工。股金分红,按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承租的集体和个人要向出租单位缴纳租赁费,租赁费应根据承租人实际占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以及经营环境等,由租赁双方协商核定,其中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占用费在税前列支。承租人必须按规定缴纳退休金、服务费和经批准的其它统筹金。租赁企业的税后利润由承租人支配,位兼顾企业的发展、职工福利和个人所得。承租入当年收入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五至七倍,不纳奖金税。
  四、商业企业可折价出售给个人或集体经营。商业企业折价拍卖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实行招标,其变价收入原则上一次收回,对一次缴纳有困难的,经买卖双方协商可分期偿还。对职工个人购买的,要按规定办理职工退职手续,退职金一次付清。企业拍卖后,原店内职工留去自愿,对留用的职工,承买者要负担其工资。福利待遇和退休金等。
  五、以劳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包括商业系统其它行业兴办的这类独立核算企业)和熟肉制品、酱菜、调味品、豆制品加工的商业企业,经主管部门和财税部门批准,可实行全额提成工资或超额提成工资制,在税前列支,不属奖金范围。
  国营饮食、服务企业,实行以业养业的办法,按二八比例同财政算帐,其中百分之二十部分,经财政部门审批,按免交所得税处理,由企业按期上缴给商业主管部门,用于生产经营发展和网点建设,不准挪作他用。
  六、商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经主管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批准后,可向企业内外集资入股,实行股份制,实行股份制后,股票发放和付息分红办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集体企、业的资产和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后新增加的资产,可作为集体股,按集体企业分红的有关规定进行分红。
  七、商业企业实行国家所有集体经营、转为集体所有制、租赁或拍卖以后,职工(不含承买者)的原所有制身份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享有按国家规定晋级的权利,工作调动和退休仍按原职工身份对待,劳保待遇由企业按照劳保规定的原则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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