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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补充通知

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商品房预售工作的补充通知
(1987年3月31日)


各区、县、局,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
  关于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我局曾于1986年5月2日以沪房(86)商字发第201号文作过六项规定。至1986年年底本市各房产开发经营单位已预售出商品房屋30余万平方米,取得了一定的集资效果,为使商品房的预售工作更好地开展,根据国家计委计资(87)第16号文的有关条款精神,现对沪房(86)商字发第201号文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商品房预售,在建设基地落实、设计图纸完成后,房屋开工建设前,可向购房单位或个人预收购房款,但不得超过全部售价的50%,在房屋基础完成时,可以再收取全部售价的30%,余款在房屋正式交割时一次结清。
  二、预售商品房需报我局商品房管理处备案,为简化手续,以填写《商品房预售情况表》取代原规定的报送《预售协议书》的办法。《商品房预售情况表》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所列。
  三、侨汇商品房的预售需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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