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
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
([1987]财商管字297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二分局:
现将财政部(87)财商字第93号《
关于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拍卖中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各区县在1987年底以前拍卖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业企业的收入,仍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即:拍卖企业收入全部留给各区县,专款用于发展新的商业网点。应上交中央财政的50%部分,由市财政承担。从1988年1月1日起,按财政部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