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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财政局、工商银行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第三产业办公室、财政局、
工商银行关于使用第三产业贴息贷款的通知
(京政三产字[1987]21号、〔1987〕财预字730号、〔1987〕京工商银发字289号 1987年7月1日)


  为了用好第三产业贴息贷款,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第三产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暂行规定如下:
  一、贴息贷款的使用范围:
  我市第三产业中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企业,重点是区、县、街属集体所有制企业。
  二、贴息贷款的用途和种类:
  1、建设三产网点设施贷款。
  2、开展横向联合的联营贷款。
  3、技术改造贷款。
  4、科研开发和新产品试制的开发贷款。
  三、贴息贷款的审批手续和发放办法:
  1、企业要求使用贴息贷款,需由区、县三产办将项目可行性报告报市三产办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向银行申请贷款,银行按规定审批程序审查批准后给予贷款。个别市属集体所有制三产企业要求使用贴息贷款的,也可直接向市三产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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