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对乡镇统计员试行聘用制的通知
([87]京统农字202号、京人干[1987]18号、[1987]财行字402号、[1987]京粮[计]字481号 1987年10月6日)
各郊区县统计局、人事局、财政局、粮食局、卫生局:
为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稳定乡镇统计人员队伍,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对各郊区、县统计局派驻乡、镇(含农场局所属各乡)的统计员实行聘用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用指标
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在各郊区、县局派干部控制数内聘用三百五十名农业户口乡、镇统计员。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聘用范围
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参加乡镇工作的、现在乡镇统计员岗位上的人员。
三、聘用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热爱统计工作,事业心强,作风正派,遵纪守法。
3、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岁以下。
对于个别从事统计工作时间较长的业务骨干,文化程度和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四、聘用方法
1、由区、县统计局根据本通知精神进行摸底,提出参加考核、考试名单,报市统计局确定。
2、由区、县统计局会同所在乡、镇政府对其政治、业务情况提出书面考核意见。
3、由市统计局组织考试,统一命题、阅卷。考试科目为:语文、政治、业务(统计)三门。
4、考试合格者(三门总分一百八十分),由区、县统计局组织到指定的县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体检标准按中专学校招生标准)合格后,填写市人事局印制的《聘用干部审批表》,连同考核、考试、体检等有关材料,送区、县人事局会同区、县统计局审批。批准后报市统计局备案,并将聘用名单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粮食局、市卫生局。
5、经批准后,由区、县统计局分别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一经签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书一式四份,由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存入受聘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