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对保护森林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贡献突出的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森林防火戒严期内在林地及其周围违章用火的,处以10至50元罚款。
烧死烧伤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更新造林,并处以50至500元罚款。赔偿标准:幼树每株每年1至2元;中龄林以上按出材价值计算;特种用途林和珍贵观赏树木按实际价值计算。
第十八条 对盗伐滥伐的给予以下处罚:
盗伐林木的,按征占用林地补偿标准赔偿损失,没收赃物,限期按盗伐株数的10倍补栽,并按非法所得额3至10倍处以罚款。
滥伐林木的,没收赃物,责令补栽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按违法所得额2至5倍处以罚款。
盗伐、滥伐有特殊保护价值林木及待种用途、防护林、封)山育林区的林木,要加重处罚。
对越权审批采伐的责任者,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
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的,处以10至50元的罚款。
凡未申请采伐许可证或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按盗伐或滥伐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规定的给予以下处罚:
违反规定狩猎的,除没收猎具和猎获物外,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违反规定狩猎的,处以20至30元罚款;捕杀一般禁猎野生动物的,每只处以30至50元罚款;捕杀省三类以上禁猎野生动物的,每只处以100至200元罚款。
违反规定收购、出售和出口国家、省、市规定的禁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赃物和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对违反国家森林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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