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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副食补贴发放
标准中的两个问题的补充规定
([1987]财预字315号 1987年3月3日)


中央在京各单位,市级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加强对发放副食补贴工作的管理,现对副食补贴发放标准中的两个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对于长期出国人员(包括驻外使馆的编内编外人员、援外劳务人员、出国留学、进修人员等),凡户口注销后,不论其国内工资是否继续发放,一律自户口注销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长期出国人员回国休假,从回国当月起,发放副食补贴。休假期满,自出国之次月起,停发副食补贴。
  2、对于户口在京,工作单位在外地的人员,应在取得当地未发放副食补贴证明之后,由北京按人员所在地标准发放副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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