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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增学生助学金伙食标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增
学生助学金伙食标准的通知
([87]财文字134号、[1987]京文财字015号 1987年3月17日)


市戏曲学校、北方昆曲剧院、河北梆子剧团、北京歌舞团、儿童艺术剧团、中国杂技团、北京市曲艺团:
  为了发展艺术教育事业,增强学生体质,达到学习好、训练好的要求,现对学生助学金的伙食标准予以调整。学校(团带班)要认真办好学生食堂的伙食,切实保证按新标准让学生吃好。现将调增的伙食标准通知如下:
  1、杂技团的杂技、马戏学员、歌舞团的舞蹈学员,每人每月由23元提高为50元。
  2、戏校的表演学生,北昆、梆子、儿艺的学员,每人每月由23元提高为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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