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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局、成教局、财政局关于修订成人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局、成教局、财政局关于修订成人
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1987年5月7日)


各区县教育局、成人教育局、财政局:
  一九八一年六月二十日,市教育局、工农教育办公室、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职工业余教育借用中、小学教室办学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有力地支持了我市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几年来,由于部分物价的调整和学校公务费支出的增长,原规定的收费标准,已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为此,现对原规定中的各项收费标准做相应的提高。具体规定如下:
  一、借用中、小学教室,学校应按使用的次数和上课的课时数,向借用单位适当收取水电费、设备维修费、饮水用煤及清扫用具消耗等用。收费标准:每使用一个教室,每次上课一课时,收费一元五角;两课时收费叁元;三课时收费肆元伍角。
  借用单位应教育学员爱护学校的一切设备,保持校园和教室的整齐清洁。各项设备如有人为损坏或丢失,应由借用单位负责修理或照价赔偿。
  借用单位如需改善或增加照明设备,由借用单位自行装配。但需事先征得学校同意后进行。不使用时,除专门设备外不得拆走,灯管灯具等更换、维修均由借用单位负责。
  二、冬季取暖费:冬季取暖期间借用教室,应根据取暖方式(火炉暖气或热力),借用的教室、办公室数量,由借用单位支付新增加的取暖用煤和运费等部分,或根据实际消耗情况,由双方商议,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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