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省辖市城郊蔬菜地区每平方米为九元;城郊其他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
(二)江阴县、无锡县、宜兴县、武进县、张家港市、太仓县、常熟市、昆山县、吴县、吴江县、南通县、海门县、启东县、泰州市、邗江县、靖江县、仪征市、扬中县、丹阳县,每平方米为七元五角。
(三)江宁县、江浦县、六合县、溧水县、沛县、铜山县、金坛县、溧阳县、如皋县、海安县、如东县、赣榆县、宿迁县、泗阳县、淮安县、洪泽县、盐城市郊区、建湖县、大丰县、东台县、泰兴县、泰县、宝应县、江都县、兴化县、高邮县、丹徒县、句容县,每平方米为六元。
(四)高淳县、丰县、邳县、睢宁县、新沂县、东海县、淮阴县、灌云县、灌南县、沭阳县、涟水县、泗洪县、盱眙县、金湖县、滨海县、阜宁县、响水县、射阳县,每平方米为四元。
(五)农村居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上述规定税额减半征收,但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其他非农业生产经营的应全额征收。
各县(市、郊区)人民政府应有差别地规定各乡(镇)的适用税额,县城所在地和一般农村要有所区别,上、下可以规定二至三个档次,但是,全县平均数不得低于上述核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 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获准征用或者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纳税通知书,向当地财政机关纳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者减、免税通知书核发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
第七条 纳税人必须在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逾期按日加收应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退还耕地的,已纳税款不予退还。
第八条 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七条和财政部(87)财农字第20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各类军事设施用地,予以免税。对部队非军事用途和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占用耕地不予免税。
(二)铁路线路(包括地方修筑的铁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予以免税。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舍等用地不予免税。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应征税的建设用地,于“七五”期间予以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