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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第四章 抄表收费

  第十九条 供水企业应按月定日派人抄记用户计量水表读数,依数计收水费。计量水表与用户内部分表读数如有差额,由用户内部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用户月用水量不足水表底数的,按下表所列底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计量水表发生故障无法抄表时,属用户责任当月水费按前三个月中最高月用水量计收;非用户责任的,按前三个月平均月用水量计收。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水费,逾期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不足0.5元的按0.5元计收) 。拖欠三个月不交费的,供水企业有权暂停供水,直至缴清水费。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计量水表准确、可靠,误差不超过±5%。用户对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时,可要求供水企业校验。校验结果符合标准的,由用户交付校验费。

第五章 供水设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用户投资敷设的输水管、计量水表及其他表外设施,投入使用后交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供水企业在保证原投资用户用水需要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划和供水能力,发展新用户和改造不合理的管网。
  第二十五条 计量水表和表箱由用户负责保护,供水企业应进行指导并负责正常维修、校验。因用户保护不善致水表、表箱损坏的,由用户承担修理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户不得擅自变动或启闭城镇供水管网中的计量水表、表外阀门、消火栓、管道等设施;不得在自来水管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六章 违章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办法规定,造成城镇供水水源(包括地下水)污染的,由污染单位负责治理,并按《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用户擅自将自来水管道与其他水源连通混用的,供水企业可强制拆除连通管道;造成自来水污染的,参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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