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城镇供水水压应保证城镇多数楼房的供水需要;城镇边缘地区的水压一般应不低于10米水柱。高层建筑、局部高地、远离市区以及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加压或设置储水设施。要求供水企业单独加压的,供水企业可收取加压成本费。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保证正常连续供水。因维修、更新、改建工作需要临时停水的,应事先通知用户储水。生产工艺不允许中断供水的用户,应自备必要的临时供水设施。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经常对供水管网进行测压、测流、检漏,及时调整、更换不合理的管道和增设水库加压泵站,提高管网输配能力和服务压力合格率。
第三章 接水
第十二条 用户接用自来水,应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除单幢住宅用户外,还应提供接水场地平面图、设计图、用水量等资料,经审查同意后,进行接水施工。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接水工程需要破路和处理障碍物(下水道、煤气管道、电缆、拆迁等)时,由用(或委托供水企业)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第十三条 接水工程施工应符合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应向供水企业提供竣工图,经验收合格后供水。
第十四条 生产用水、生活用水应分别装表计量。暂时不能分开装表的,由供水企业核定比例计算。任何单位不得实行生活用水包费制。
第十五条 企业因新建、扩建、改建而需要增大用水量时,应按规定缴纳城市供水设施投资补助费。
第十六条 城镇消防灭火用水,由供水企业列入营业外支出。消防演习需启用公用消火栓时,应通知供水企业计收水费。用户内部消火栓,可在水表旁加装跨越管和铅封消防专用闸门,火警使用后应报告启闭时间。
第十七条 用户发生房屋转让、移交、变更户名等事项,应向供水企业办理变更手续。
要求停止供水的,应书面通知供水企业拆表,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八条 环卫、绿化、公厕、洒水、市政施工等用水,比照一般用户接水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