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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审判人员、律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局关于执行《北京市审判人员、
律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高法字[1987]第174号、司法发字[1987]第32号)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司法局、市各律师事务所、各区、县法律顾问处:
  为保证本市审判人员和律师工作人员更好地配合工作,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情况,经研究特制定《北京市审判人员、律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现发给你们。望在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一九八六年六月十十六日《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的基础上,一并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
  北京市审判人员、律师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工作的几项具体规定:
  一、关于律师阅卷
  1.审判人员一般应保证律师有五至七天的时间查阅所承办的案件卷宗,了解案情。律师应在阅卷期限内阅完。特殊、紧急案件,律师要主动与法院配合,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2.律师阅卷一般都在法院,各法院应为律师提供阅卷处所;暂时没有条件提供的,可同律师商定阅卷的办法。
  3.律师可以查阅所承办的、包括法院自行调查取证材料在内的本案正卷材料。但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记录以及事关他案的线索等副卷材料,不应查阅。
  二、关于律师承办二审案件
  1.一审案件的当事人表示上诉的,承办二审的律师应及时与原审法院联系,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审法院在向二审法院移送上诉状及案卷时,应连同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一并送出。
  2.承办二审案件的律师与原审法院未取得联系,或虽取得联系,而原审法院已将一审案卷移送二审法院的,承办律师可直接同二审法院联系,并送交“授权委托书”。二审法院应为律师查询案件提供方便,以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
  三、关于开庭日期
  1.审判人员在确定开庭日期时,以不影响法定审限为前提,可以考虑律师的意见。日期一经确定,并已发出开庭通知的,没有特殊原因不作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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