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管部门调处
房屋纠纷实行行政决定的工作程序
(1987年11月18日)
一、调处依据
1.凡属公房纠纷,均依照1987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2.凡属私房纠纷,均依照国务院1983年颁发的《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4年颁发的《关于贯彻实施〈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处理。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纠纷,均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1983年颁发的《关于
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二、调处分工
1.凡属直管公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屋经营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2.凡属单位自管公房和私房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房政口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3.凡属落实私房政策中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均以落实私房政策办公室为主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
4.凡属因院落土地使用问题发生的纠纷,均按房屋的管理分工,分别由经营口或房政口自下而上地负责调处(因违章建筑引起的纠纷应由规划部门负责处理)。
三、调处程序
(一)房管所调解
凡在本市城镇范围内发生的各类房屋纠纷,首先由房屋所在地房管所进行调解处理,房管所调解无效的,可上报本区、县房管局调处。具体程序是:
1.受理立案。凡因房屋产权、使用权、买卖、租赁、维修等问题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均可向当地房管所申请调解。房管所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对确属构成房屋纠纷的,均应予以受理,并立案调查。
2.查清事实真象。房管所受理立案后,要责成专人办理。首先找当事人双方分别谈话,了解有关情况和双方争议的焦点。然后深入现场,依靠街道居委会、派出所等有关组织以及周围群众进行调查工作,弄清事实真相。在查清事实真相的基础上,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初步调解意见,向所领导请示报告。
3.进行调解处理。经所领导批示同意后,向当事人说明事实真相,宣传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耐心进行调解,尽力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不能损害国家的利益,也不能损害第三者的利益。达成协议后,填写协议书,协议书发给有关当事人各一份,房管所存档一份。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自行履行,或者由主持人协助双方当事人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