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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1年12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5日)废止

大连市《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大政发[1987]226号 1987年12月19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冷饮食品生产管理,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冷饮食品工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雪糕、冰棍、食用冰砖、冰淇淋、汽水、果味水、矿泉饮料、可乐型饮料、小香槟酒及其它类似冷饮食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领取《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冷饮食品生产,有关部门不得安排生产计划,不得供应原材料、能源和提供生产资金。
  第三条 全市《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由市经委会同卫生、标准计量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1、制订《大连市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标准》;
  2、按标准对申请冷饮生产的单位进行验收,颁发《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
  3、对待证单位的冷饮生产进行检查、监督;
  4、对违反冷饮生产管理规定的单位给予警告或吊销《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四条 申请《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须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填报市经委统一制发的《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第五条 《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采取分级验收,统一审批的办法。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村冷饮食品生产企业,由当地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其他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审批。
  第六条 对申请可证单位的审查、验收,须严格按。大连市冷饮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标准,进行,不得随意放宽管理标准或故意刁难。第一次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允许在三个月内进行整改,重新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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